2022-01-18 作者 :生物360 围观 : 0次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人为自然界立法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人为自然界立法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《纯粹理性批判》是康德的“人为自然立法”。
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发现并清醒地认识了人的“自我”意识的哲学家。事实上,这正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。在认识领域,康德高扬了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,从而人为自然立法;在实践领域,康德主张人应该超越自然,从而人为自然立法。正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,构成了康德的“人为自然立法”思想。
原话是:“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.”(强烈建议楼主自行参看《纯粹理性批判》的前言部分)
康德认为:“人之于自然,并非如学生之于老师.而是如逼供者之于囚犯.人拷问自然,逼迫其回答人想要的答案.”
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[1] 。
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 赫拉克利特 为法,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,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。(公元前六世纪)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,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。但后来,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,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,是正义的表现。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,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:一是制定法,一是不成文法。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。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,是神的立法,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。他的学生柏拉图,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,在《政治学》一书中,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,但不系统。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、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。他的名作《法律篇》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。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,而且把它同理性、正义联系起来,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。他认为,自然法永世长存,万古不变,是绝对正确的;而人定法(制定法)则有两种情况: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,否则就不是法律。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,而是古希腊思想家、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。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: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;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。尽管柏拉图、亚里士多德、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,而仍然是“空中楼阁”,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。志愿者没有执法权
志愿者的权利,都是相对于志愿者组织方而言的。即,法律是没有赋权给志愿者去执法的。——赋权,给的也是权力,而不是权利。
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,符合善良风俗,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。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,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。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在总结现有民事立法、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民法典立法成果的基础上,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。民法总则中的一些条文直接涉及公序良俗,规定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“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”由此可见,公序良俗,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。
志愿者没有执法权。
从这里也可以看出,对于志愿者,在执行一些禁令时面临的尴尬情形。志愿者的工作,是配合管理部门加强城市治理,但是因为其身份尴尬,没有执法权,没有震慑力,所以对于一些素质很低的居民来说,那么是可以不听不配合。这让志愿者的工作陷于到艰难境地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为自然界立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人为自然界立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